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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神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摘要:公告编号:2019-053 证券代码:832410 证券简称:科神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公告编号:2019-053
  证券代码:832410        证券简称:科神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公告内容为诉讼进展公告,此次公告所涉及的诉讼内容,公司已在2018年8月2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为:2018-042号。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8)兵9001民初4865号民事判决书,现对此次诉讼进展情况进行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海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东盛、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冯朝光、公司监事会主席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奎屯艾农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铁嘉俊,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任菲菲、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铁卫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公告编号:2019-05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任菲菲、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一被告就农业机械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后经双方核对往来账目,第一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883908.8元未予给付,双方于2017年12月21日签署了《还款计划书》,确认了前述欠款金额,第一被告承诺在2018年4月30日前偿还前述货款本金,如未按时给付,按照每月6‰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并承担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送达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同时约定因《还款计划书》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由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被告于同日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字。《还款计划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第一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第二被告亦未承担约定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原告之所请,保护原告之合法权利.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货款883908.8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883908.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按照月息6‰,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33300元。
四、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送达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五、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货款本金883908.8元、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33300元、案件受理费、送达费、保全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8)兵9001民初4865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3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兵9001民初4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19-053
  一、被告奎屯艾农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58693.5元;

  二、被告奎屯艾农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损失,以85869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

  三、被告奎屯艾农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3000元;

  四、被告铁卫东在本案中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奎屯艾农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作为原告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支持我公司诉求,对公司经营有积极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对公司财务有积极的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19-053
一、(2018)兵9001民初4865号民事判决书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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