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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岭: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摘要:董事会公告 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ST金岭 编号:2019-010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

董事会公告
  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ST金岭        编号:2019-010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岭矿业、”“本公司”)于近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537号、
  538号、542号、544号,再审申请人杜宇翔、杨庆城、赵国忠、钟军忠因与
  本公司、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钢矿业”)股
  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
  于2018年4月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672号、673号和(2017)最高法
  民终47号、4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已立案审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杜宇翔、杨庆城、赵国忠、钟军忠

      再审被申请人:金岭矿业、金钢矿业

      (二)有关本案的相关进展情况

      金钢矿业原股东杜宇翔、杨庆城、钟军忠、赵国忠(原告)于2014年
  12月起诉本公司(第一被告)、金钢矿业(第二被告),诉称2009年8月及
  10月,原告与第一被告金岭矿业签订《收购新疆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
  公司股权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
  公司陆续支付了合计29,315,486.28元股权转让款,但一直未支付剩余款
  项,要求金岭矿业支付股权转让款合计153,752,433.72元,金钢矿业承担

                                                                            董事会公告
连带支付责任。

  2015年7月,金岭矿业对其进行了反诉,称金钢矿业原股东持有金钢矿业股权期间该公司未取得相关区域的探矿权及其采矿权,故要求法院确认原告与金岭矿业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无权证采矿权部分交易无效,并要求原告归还由于其他第三方诉讼造成的损失及办理乔普卡采矿权支付的费用等共计6,725万元。

  2016年4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宇翔、杨庆城、钟军忠、赵国忠的诉讼请求;驳回金岭矿业的反诉请求,此为一审判决。随后金岭矿业及杜宇翔、杨庆城、钟军忠、赵国忠均提起上诉。

  2018年4月,最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金岭矿业及杜宇翔、杨庆城、钟军忠、赵国忠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410,729.66元,其中由金岭矿业负担481,506.23元,由杜宇翔、杨庆城、钟军忠、赵国忠负担929,223.4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2014年7月1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1)和在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和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2018年8月11日《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

  (三)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1、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2、请最高法院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14号、15号、16号、1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判决;

  3、请最高法院依法撤销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72号、67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最高法民终47号、48号《民事判决书》;


                                                                            董事会公告
  4、判令被申请人金岭矿业、金钢矿业向申请人杜宇翔、杨庆城、赵国忠、钟军忠支付155,334,291.57元股权转让款;

  5、请最高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金岭矿业、金钢矿业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事项已由最高法院立案审查。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为再审立案审查,原判决依然有效。由于再审结果无法确定,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书》;

  2、《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537号;

  3、《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538号;

  4、《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542号;

  5、《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544号;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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