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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A:《公司章程》修订案  

摘要: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公司法》的修订情况及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的实际状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公司法》的修订情况及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的实际状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条款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8,744,881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2,968,881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
1    第六条    本总额变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  资本总额变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
                  总股本增减情况更改本条,并授权董事会  据总股本增减情况更改本条,并授权董事
                  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股份总数为438,744,881股,公司的  公司股份总数为442,968,881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38,744,881股,其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42,968,881股,其
2    第十九条  中发起人持有162,977,327股,其他内资  中发起人持有162,977,327股,其他内资
                  股股东持有194,119,554股,境内上市外  股股东持有198,343,554股,境内上市外
                  资股股东持有81,648,000股。          资股股东持有81,648,000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3  第二十三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份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
4  第二十五条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年内转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5    第四十条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股份作出决议;

                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告工作;

                工作;                                ……

                ……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程第二十三条条第(一)、(二)项规
6  第一百零八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
        条      的方案;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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