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菲利华
摘要: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就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划(2018-2020)》,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
动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董事会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四、关于2018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8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8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五、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殷英、王晓军、刘静颖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已离职的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文件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以上限制性股票按照《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回购价格的约定条文实施回购注销。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政策文件,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公允、准确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体现了稳健、谨慎性原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合理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岳蓉
2019年3月13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启亮
2019年3月13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谢敏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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