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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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能够有效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4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汇兑收益,锁定汇兑成本,使公司保持相对稳定的利润水平,且公司计划使用的资金量与公司出口业务规模相匹配。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审批流程,制定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三、关于注销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公司在开曼设立的全资子公司OSMANTHUSHOLDINGLIMITED(开曼子公司),是公司基于现阶段全球战略规划的考虑,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和优化现有资源配置,实现公司全球战略布局。开曼子公司自设立以来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注销开曼子公司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开曼子公司。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盛况 陈良照 王进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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