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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67:联美控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19-008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19-008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同时,因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实施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80,045,95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1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80,045,952元变更至1,760,091,904元。

  综上,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0,091,904
      880,045,952元。                  元。

2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760,091,904股,
      880,045,952股,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3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4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上述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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