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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路通: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摘要: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并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为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且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由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公司在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后,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方案。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三年(2018-2020)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的两个月内,董事会应实施利润分配。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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