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来源:冠福股份
摘要: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法院”)签发的(2019)沪0101民初1083号、(2019)沪0101民初1098号、(2019)沪0101民初2386号、(2019)沪0101民初2387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1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除收到黄浦区法院签发的(2019)沪0101民初1098号、(2019)沪0101民初2386号、(2019)沪0101民初2387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外,尚未收到前述三个案件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发行“文化债权”,约定投资额及业绩比较基准,向原告等投资人收取款项,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被告冠福股份作为担保方为上述同孚实业发行“文化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由于被告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
件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详见附表
四、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
详见附表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对方案。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反诉,
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1月28日、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2018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19-055)。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本次诉讼案件系因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项目出现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即原告提起诉讼。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11月27日、12月1日、12月6日、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8日、2019年1月3日、1月14日、1月17日、1月19日、1月24日、1月26日、1月30日、2月1日、2月19日、2月28日、3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
2019-001、2019-022、2019-048、2019-053)、《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5号案件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7号案件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2号案件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2)、《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0号案件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9)、《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1号案件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2)、《关于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4)、《关于收到(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24、2019-037、2019-041、2019-046、2019-066、2019-067)。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的《传票》及 2、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1098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386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5、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387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九日 附表: 序 案号 原告 被告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诉讼请求 裁定结果 号 1、判令同孚实业立即归还到期债务本金计柒 拾叁万元整(¥730,000); 2、判令同孚实业根据上述债务本金,按照合 同约定业绩比较基准(年化)的8%偿付到期利 息计贰万元整(¥20,000); 3、判令上述两被告从2018年9月3日本期债 驳回原告郑征宇的起诉。 (2019) 2019年2合肥路213权产品到期日起至全部本息实际付清为止,按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 同孚实业、月18日 1 沪0101民 郑征宇 冠福股份 号四楼第 合同原约定利率承担逾期偿还的违约责任(暂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初1083号 13:45 九法庭 至起诉日)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捌拾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9,680)元; 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总计金额769,680元 4、冠福股份对于上述第1、2、3项全部诉讼 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 告全部负担。 1、被告同孚实业归还原告本金190,000元及利 驳回原告傅祖敏的起诉。如不服 (2019) 同孚实业、 息(以本金1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 2 沪0101民 傅祖敏 冠福股份 - -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初1098号 2、被告冠福股份对上述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被告同孚实业归还原告本金300,000元及到 期利息25,500元(按照8.5%业绩比较基准计算); 驳回原告单升波的起诉。 (2019) 2、被告同孚实业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 同孚实业、 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 3 沪0101民 单升波 冠福股份 - -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初2386号 3、被告冠福股份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任; 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本案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 1、被告同孚实业归还原告本金298,995.09元; 2、被告同孚实业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以 驳回原告肖逸清的起诉。 (2019) 同孚实业、 本金298,995.0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 4 沪0101民 肖逸清 冠福股份 - -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初2387号 3、被告冠福股份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任; 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本案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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