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芬自控: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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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430639 证券简称:派芬自控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证券代码:430639 证券简称:派芬自控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5月1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4月2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发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继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继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宝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任德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江苏派芬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继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马修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船动力”)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芬自控”)、宝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力公司”)及马修真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用其持有的被告哈船动力的股权对该借款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同时被告派芬自控、宝力公司、马修真及江苏派芬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派芬”)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该借款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于2017年4月
12日向哈船动力交付了借款本金1000万元,后该笔借款于2017年12月12日逾期。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哈船动力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989,489.42元,罚息47,787.13元(自2017年12月12日暂记截至2018年3月6日)并自2018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执行利率9.7875%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2、判令被告派芬自控、宝力公司、马修真向原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用质押股权优先偿还原告第一项诉请中的借款本金及罚息、利息;
3、判令被告派芬自控、宝力公司、江苏派芬、马修真对第一项诉请中的借款本金及罚息、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7月3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8)黑0102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哈船动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借款本金7989489.42元;
2、被告哈船动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借款截至2018年6月24日的利息286722.80元,2018年6月25日起至借款偿清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7875%计付;
3、被告马修真、宝力公司、江苏派芬、派芬自控对本判决第一、
二项被告哈船动力承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哈船动力不能偿还上述第一、二项应付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派芬自控在哈船动力所持有的5100万元股权、被告马修真在哈船动力所持有的300万元股权、被告宝力公司在哈船动力所持有的1325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正积极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正积极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 民事起诉状;
2、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02民初
3831号民事判决书
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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