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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26:兰生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826 证券简称:兰生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03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证券代码:600826          证券简称:兰生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03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回购股份”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19年3月7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职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本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 2、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六项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司形式的方案;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交易等事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对外担保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涉及对外担保、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通过。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决议,须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通过。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自公司2018 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2018年2015年修订版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修订版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条款序号在上述修订的基础上顺次调整。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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