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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A: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0869、200869 证券简称:张裕A、张裕B公告编号:2019-临01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

证券代码:000869、200869  证券简称:张裕A、张裕B公告编号:2019-临01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3月6日,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本公司下发的《关于对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号)、《关于对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号)以及《关于对周洪江、曲为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上述监管函件的原文

    (一)关于对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商标、专利权属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我局已于2010年作出《关于对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要求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张裕”等商标权属问题,对于新注册的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截
至2018年底,“张裕”等商标权属问题仍未解决;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外,2010年底前由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集团)注册的“爱斐堡”系列防御商标等仍未变更注册手续。

    2、2011年以来,张裕集团将注册商标授权你公司无偿使用,将申请专利授权你公司有偿或无偿使用。对于无偿使用的商标、专利,你公司均未与张裕集团签署许可使用合同。除部分商标与“张裕”商标无法剥离外,其余商标、专利均有条件由你公司进行注册或申请,但仍由张裕集团注册或申请后特许你公司使用,影响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

    3、你公司未完整披露张裕集团承诺履行情况。张裕集团承诺: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每年收取的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宣传张裕等商标和本合同产品。经查,2013年至2017年,张裕集团未严格履行承诺。你公司未在2013年至2017年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张裕集团承诺履行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与张裕集团协商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解决“张裕”等商标、专利归属问题,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完整披露张裕集团自2013年以来承诺履行情况。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每年收取的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宣传张裕等商标和本合同产品。经查,2013年至2017年,你公司未严格履行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明确承诺履约方式及时限、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履行承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周洪江、曲为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洪江、曲为民:

    近期,我局对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股份或公司)商标、专利权属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检查发现张裕股份未完整披露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集团)承诺履行情况。张裕集团承诺: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每年收取的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宣传张裕等商标和本合同产品。经查,2013年至2017年,张裕集团未严格履行承诺。公司未在2013年至2017年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张裕集团承诺履行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八条的规定。

    对于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周洪江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曲为民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周洪江先生、曲为民先生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未持有疑义,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整改措施

    上述相关责任方将按照行政监管函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19年4月6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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