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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关于收购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19-009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19-009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收购股权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收购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51%股权的收购行为涉及进入新的业务领域,收购完成后将面临标的公司经营不达标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一系列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基于“激光创新应用服务及智能装备制造双引擎”的战略目标,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8,870.00万元收购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航空”、“标的公司”或“目标公司”)51%股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侯若洪先生签署《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征宇、俞向明、张智勇、张翕关于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征宇、俞向明、张智勇、张翕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合称“协议”或“本协议”)等相关文件。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切入军工产业,布局航空航天应用领域,推进3D打印业务发展,实现公司在激光创新应用服务业务领域的突破,进一步增加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收购股权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收购通宇航空51%股权的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陈征宇,男,身份证号:330702197805******;


    张智勇,男,身份证号:510102196605******;

    张翕,男,身份证号:511111196909******。

    2、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关系

    陈征宇、俞向明、张智勇、张翕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为交易对方合法拥有的目标公司通宇航空51%的股权。

    经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19】第RIMQG0084号):基于被评估单位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在模拟注册资本已全额缴足的情况下,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基准日时点的价值如下:账面值为人民币肆仟壹佰伍拾陆万玖仟肆佰元
(RMB4,156.94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叁亿陆仟玖佰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RMB36,911.25万元);评估增值人民币叁亿贰仟柒佰伍拾肆万叁仟壹佰元(RMB32,754.31万元),增值率788%。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3年11月18日

    3、经营期限:2013年11月18日至永久

    4、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成都蛟龙工业港青羊园区高新区A区10座

    5、法定代表人:陈征宇

    6、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8、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生产、加工;模具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5083320914H

    10、股东及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陈征宇                1,935              64.50%

        2                俞向明                675                22.50%

        3                张智勇                240                8.00%


        4                  张翕                  150                5.00%

                  合计                            3,000              100.00%

    (二)标的公司业务概况

    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要从事航空飞行器零部件开发制造,业务涵盖航空精密零部件数控加工;工装、模具设计制造;金属级3D打印;航空导管、钣金成型制造;是国内航空产业的零部件制造服务商。通宇航空公司所制造的航空零部件用于多型号军用飞机、无人机、运输机、导弹、国内民机及波音、空客各类转包的客机、运输机。通宇航空使用创新工艺方法解决钛合金、铝合金、高温镍基合金等各种难加工材料的复杂结构曲面的加工难题,并摸索自主航空金属3D打印激光选区熔化技术、激光沉积3D打印技术进行超复杂结构零件整体打印制造。

    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立并通过了航空航天AS9100D标准,取得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三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

    (三)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项目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55,071,550.21              34,290,777.45
负债总额                                  32,752,195.45              29,268,559.24
净资产                                    22,319,354.76                5,022,218.21
          项目                      2018年                      2017年

营业收入                                  33,867,109.11              16,627,579.52
营业利润                                  13,348,417.31                1,418,998.69
净利润                                    11,327,136.55                1,063,236.2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112,659.88                -150,592.80
    公司2018年会计年度财务数据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瑞华审字【2019】48490001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交易标的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款项涉及人民币18,870.00万元现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以下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合称“乙方”)

    乙方一:陈征宇

    乙方二:俞向明

    乙方三:张智勇

    乙方四:张翕

    1、转让标的

    乙方一持有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64.5%的股权、乙方二持有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2.5%的股权、乙方三持有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8%的股权、乙方四持有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5%的股权。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51.00%的股权。

    2、股权转让价款

    (1)股权转让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审计、资产评估基准日)

    (2)股权转让价款

    根据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基于被评估单位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在模拟注册资本已全额缴足的情况下,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基准日时点的账面值为人民币肆仟壹佰伍拾陆万玖仟肆佰元(RMB4,156.94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叁亿陆仟玖佰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RMB36,911.25万元)。以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基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18,870.00万元(大写:壹亿捌仟捌佰柒拾万元整)。其中:甲方支付乙方一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2,171.15万元整(大写:壹亿贰仟壹佰柒拾壹万壹仟伍佰元整);甲方支付乙方二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245.75万元(大写:肆仟贰佰肆拾伍万柒仟伍佰元整);甲方支付乙方三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509.6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零玖万陆仟元整);甲方支付乙方四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943.5万元(大写:玖佰肆拾叁万伍仟元整)。

    3、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3.1本次交易对价由甲方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

    3.2根据双方确定的交易价格,甲方按以下方式分两期向乙方支付:

的出售股权比例合计向乙方支付4,000万元,其中向乙方一支付2,580万元,向乙方二支付900万元,向乙方三支付320万元,向乙方四支付200万元。

    (2)第二期: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后60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各自的出售股权比例合计向乙方支付14,870万元,其中向乙方一支付9,591.15万元,向乙方二支付3,345.75万元,向乙方三支付1,189.60万元,向乙方四支付743.50万元。

    3.3乙方应在收到第一期交易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其对目标公司的全部认缴出资合计1,925万元。

    3.4乙方应在收到第二期交易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提供不低于3,000万元的借款,用于补充甲方流动资金。双方应就借款期限、还款安排等事宜另行签署《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进行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其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盈利补偿义务的,甲方有权在其应偿还的借款本息中直接予以扣减。

    4、剩余股权的收购安排

    4.1  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
质押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股权。

    4.2  若目标公司2019年度实现业绩承诺且乙方未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则甲方
同意在适当的时候与乙方协商决定由甲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形式收购届时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39%的股权。双方同意,甲方收购目标公司剩余39%的股权时,最终交易价格将以乙方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3  若甲方决定收购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39%的股权且目标公司实现全部业
绩承诺的,则甲方同意在适当的时候与乙方协商决定由甲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形式收购届时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10%的股权。双方同意,甲方收购目标公司剩余10%的股权时,最终交易价格将以乙方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5、过渡期安排

    5.1  标的股权过渡期间内,乙方应对目标公司履行管理义务,合理、谨慎地运营、
管理标的股权,并对标的股权持续拥有合法、完全的所有权,保证目标公司权属清晰,不得从事导致标的股权价值减损的行为(除目标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外),不得对标的股权设置任何权利限制,并确保目标公司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且目标公司亦不得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和法律瑕疵,乙方不存在且亦不会签署其他可能导致标的股权转让遭受禁止或限制的协议、安排或承诺。

责任,不得损害甲方、目标公司的任何利益。

    5.3  标的股权过渡期间内,乙方应当履行中国法律、目标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内部
的各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与义务,保证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与运转,亦保证目标公司现有业务将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保持经营的连贯性,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现有许可、资质发生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

    5.4  标的股权过渡期间内,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确保目标公司在过渡
期间内不会发生下列情况:

    ①改变和调整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既有的经营方针和政策,对目标公司现有业务作出实质性变更,或者中止/终止现有主营业务;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债券、可转换债或者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目标公司股权的权利;

    ③进行利润分配或其他财产分配,或者通过分配利润或其他财产分配的决议;

    ④进行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购置、租赁和处置,进行并购、解散或重组行为,前述“重大”的标准为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200.00万元或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

    ⑤就任何可能对标的股权造成重大损失的争议的和解,前述“重大”的标准为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或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

    5.5  双方同意,标的股权于过渡期间内所产生的损益,由甲乙双方按照持股比例
共同享有或承担。

    6、本次交易的实施

    6.1  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后20个工作日内
办理完毕标的股权的移交手续。于交割日起,标的股权及与标的股权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和风险都转由甲方享有及承担。

    6.2  甲方和乙方应于交割日前(含交割日当日)签署目标公司的组织文件和中国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标的股权过户至甲方所需的全部文件。乙方应采取一切行动促使目标公司尽快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将标的股权登记于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甲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6.3  在实施本次交易时,相关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向他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7、业绩承诺

    7.1  乙方承诺,目标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拟实现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分别为3,000.00万元、4,000.00万元和5,000.00万元。

    7.2  业绩补偿

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预测净利润的,差额部分由乙方对甲方进行补偿。

    在盈利补偿期间,业绩补偿的具体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股权交易作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7.3  资产减值补偿

    在盈利补偿期间届满时,由甲方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标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若出现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大于乙方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之和(以下简称累计业绩补偿金额)的情况,则乙方应在甲方披露该年度的年度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履行完毕现金补偿义务。

    在盈利补偿期间届满时,乙方如需向甲方进行资产减值补偿,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需另行补偿金额=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累计业绩补偿金额

    7.4  双方同意,乙方履行上述承诺而应支付的金额之和(包括业绩补偿和资产减
值补偿),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

    7.5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将共同努力、积极协助目标公司开拓
航空航天领域中的增材制造(3D打印)业务,争取在盈利补偿期间内累计实现不低于6,000.00万元的营业收入。前述营业收入不视为乙方向甲方作出的业绩承诺。

    8、超额业绩奖励

    在盈利补偿期间内,如目标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总额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且三年累计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7,000万元,甲方应在盈利补偿期间届满后按照下列超额累进奖励比例将目标公司超额实现的部分净利润作为奖励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盈利补偿期间届满时目标公司团队及核心管理层。

          级数            目标公司超额实现的净利润            奖励比例

            1              不超过500.00万元的部分              25.00%

            2        超过5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的部分        50.00%

            3                超过1,000.00万元的部分              80.00%

    盈利补偿期间届满时,目标公司团队及核心管理层合计获得的超额业绩奖励不应超过本次收购交易对价的20.00%(含税)。

    9、竞业禁止

    乙方承诺:(1)乙方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目标公司、甲方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2)乙方并未拥有从事与甲方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也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
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乙方将放弃该等商业机会;(4)乙方承诺将不向与甲方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乙方违反上述承诺的任何一项承诺的,将依法向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10、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

    10.1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关联交易、人事行政等
事项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和甲方的《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内控管理制度及甲方其他现行有效的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

    10.2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3名,其中,甲方委
派2名董事、乙方共同委派1名董事,目标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全年预算、决算,超过预算方案的支出,绩效考核方案,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聘任或解聘目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必须经甲方委派董事同意方可执行。

    10.3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人选由乙方负责推荐。在
符合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要求的前提下,盈利预测补偿期内,目标公司原经营管理团队享有独立经营权,继续负责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10.4  本次交易完成后,由甲方委派一名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目标公司的财务工
作。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向甲方委派人员移交目标公司全部财务资料。目标公司的出纳亦应由甲方委派。

    10.5  本次交易完成后,由甲方指定人员对目标公司的印鉴证照等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资质证照、业务合同、档案等)进行管理,并对目标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或专项审计。

    10.6  本次交易不涉及目标公司职工的用人单位变更,原由目标公司聘任的员工在
标的股权交割日后仍然由目标公司继续聘用,其劳动合同等继续履行。

    10.7  目标公司所有员工于标的股权交割日起的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均由
目标公司继续承担。

    10.8  乙方一以及目标公司核心人员需自股权交割日起在目标公司继续工作不少
于六个完整自然年度,前述任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目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乙方需连带地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即每提前一年离职应向目标公司补偿200.00万元。前述任一方在未丧失劳动能力或未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仍应按照本款前述约定标准向目标公司支付补偿金。

    11、税费

    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由乙方承担的需由甲方或目标公司代扣代缴的税费,甲方有权在将支付的现金对价中直接予以扣减。

    12、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2)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政府部门和/或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未能批准或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标的股权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和/或过户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3)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各期应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累计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2,000.00万元的违约金。

    (4)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办理股权交割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甲方已实际支付交易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累计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2,000.00万元的违约金,且全部退还甲方已实际支付的交易价款。

    (5)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予以改正或作出补救措施,并给予违约方1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未适当履行本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则本协议自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日终止。

    (6)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及乙方四对任一方因违反本协议之陈述、承诺和保证的一项或多项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因目标公司或有负债产生的赔偿责任、目标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或资产减值产生的盈利补偿义务等情形承担连带责任。

    13、协议的履行、适用、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视为本协议最终履行完毕。

    甲乙双方同意,如目标公司及/或甲方在标的股权过渡期间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互相协商是否终止、中止、延期履行、修改、补充本协议。该等安排不影响责任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承诺、保证、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14、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本次股权收购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六、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1、增加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标的――通宇航空在航空零部件制造、工装及模具设计制造等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储备和经营业绩,在航空航天应用领域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鉴于我国航空航天产业高速发展,市场需求日趋成熟,标的公司盈利水平较好,本次交易将公司的业务范围拓展至航空航天应用领域,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保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2、加快3D打印业务发展,布局航空航天应用领域

    公司2013年开始致力于工业3D打印工艺技术研发及行业应用,在国内率先开展工业3D打印业务。3D打印在航空领域应用的优势在于能够重新设计整个系统和部件,以实现精准构型和功能需求,在航空零部件制造产业上,上述优势体现更为明显。本次交易完成后,通宇航空将逐步引进公司工业3D打印工艺,公司3D打印业务及市场将进一步向航空零部件制造产业上拓展,新资产的注入将强化公司优势业务,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
  3、切入军工产业,实现公司优势业务的产业突破

  公司是一家激光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与服务提供商,利用“精密激光技术+智能控制技术”突破传统生产方式,实现产品的高集成度、小型化及个性化,激光设备的发展及技术的应用是未来国防军工产业发展的重要突破点。公司通过本次交易,通过通宇航空作为公司切入军工产业的平台,将公司掌握的激光技术及未来公司发展的重点――智能设备、激光设备产业切入到军工产业,以实现公司优势业务的产业突破。同时军工产业未来可期的持续性发展保障了公司收入的稳定并提高了公司应对多变市场的抗风险能力。


    1、本次收购是公司经营战略的重要一步,收购完成后,公司进入航空航天应用这一新的领域,进一步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2、本次收购使用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预计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征宇、俞向明、张智勇、张翕关于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

    4、《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征宇、俞向明、张智勇、张翕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5、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6、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7、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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