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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3月)  

摘要: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2019年3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2019年3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以下
简称“股份公司及所属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股份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股份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股份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在股份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股份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政府审计机构、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所属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分管领导原则上应为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或董事长(执行董事)。

    第六条  股份公司应配备与承担的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当内部审
计力量不足时,内部审计部可寻求内外部的专业技术支持。未单独设置内部审计部的企业,应配备1-2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人员配置计划应事先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审计部备案。

    第七条  内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具有丰富的会计、审计、
企业管理等知识和业务技能,并定期完成相关后续教育培训。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会计、经济或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第八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
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审人员办理的业务事项若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有利害关
系,应当回避。

                      第三章职责及权限

    第十条  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股份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并定期向股份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汇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公司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执
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公司自主决策的经营性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

    六、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九、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专项资金的收入、使用、管理及效益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对所属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三、国家有关规定和股份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审计工作中,内部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档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文档资料;

    四、对内审工作涉及的相关事宜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参加股份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内审工作有关的会议;

    六、参与研究和制订股份公司的制度、流程,对现行制度流程设计的科学性、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及效率进行评估;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措施;

    九、对阻挠、妨碍内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股份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计划准备阶段

    一、每年初,内部审计部应按照股份公司党委、董事会的要求,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股份公司党委研究、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内部审计部应成立项目小组分解落实计划。项目小组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殊要求,配备合格的成员。
当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力量不足时,可对内对外寻求专业技术支持。

    三、项目小组应根据所分解落实的工作计划或临时安排的审计任务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在工作方案中对目标任务、内容重点、工作方式、时间计划、项目小组成员分工及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

    四、在实施现场工作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工作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业务时送达。

    第十三条  实施阶段

    一、项目小组进入工作现场后,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项目小组应针对不同工作目的,采用调查问卷、内部访谈、审查资料、现场盘点、函证等形式。

    三、内审人员应按要求编制工作底稿,记录工作过程,各种证明材料必须齐全,调查记录应由相关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四、在工作过程中如有异议,项目小组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协商未果,应将情况如实地书面反映给分管负责人,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五、项目小组根据实际审计或评价的结果,编制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若有异议的一并提供相关补充材料;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回复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六、项目小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应逐条核实,进一步完善审计报告,形成定稿版本,连同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审议。

    第十四条  结论阶段

    一、审计报告经审议批准后,内部审计部应拟出审计决定或建议书,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审议。

    二、内部审计部应将经审议批准后的审计决定或建议书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必须执行,并在二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建议书如有异议,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提出复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处理。在做出新的审计决定或建议书之前,原决定和意见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持续整改阶段

    一、内审人员应持续关注审计决定或建议书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二、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完善的内审文档制度,对已完成的工作项目文档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管理。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负责人。对审计发
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整改,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查等其他监督
力量的协作配合。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向股份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提出处罚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凭证、账表、文档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妨碍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内审人员或举报人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股份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建议股份公司
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工作会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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