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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茂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3月)  

摘要: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19年3月7日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19年3月7日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湖北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
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
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一)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
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
进展的风险因素: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本条所列项,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和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湖北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四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
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报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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