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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对外投资顺应公司由产业经营为主向以产业经营与资本运营相结合模式转变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理念推动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审议该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木利民、杨昌辉、方庆涛。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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