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长春高新
摘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由我们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3、公司本次交易的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4、根据本次交易的初步方案,交易对方金磊在本意见出具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曾担任长春高新的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原则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7、鉴于本次重组拟收购的标的资产正在由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工作,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编制并披露《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届时独立董事将发表关于本次交易正式方案、标的资产审计、评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8、鉴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同意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后暂不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9、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市场拓展能力、资源控制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0、本次交易尚需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正式方案、通过股东大会的审议、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程松彬 毛志宏 张辉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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