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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摘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金磊、林殿海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其持有的长春金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赛药业”)3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确认,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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