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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钠股份:关于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4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

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4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4日收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及11名自然人投资者因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商投”)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案件向公司提起诉讼。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前期相关诉讼事项的披露情况

    关于国商投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诉讼的前期披露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二、本次收到《民事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傅盛等11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一:国商投

  被告二: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
            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交”)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的回购款本金合计680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主要诉讼事由

    原告作为投资者,因购买被告一国商投在第三人南京交登记挂牌、非公开发行的收益权转让类产品,现已近到期,被告一未按约履行回购义务,原告现以公司向南金交出具《流动性支持函》即自愿对该产品底层资产提供担保为由提起诉讼。

    (四)财产保全情况

    1、根据(2018)浙0104立预1363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根据(2018)浙0104立预1372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3、根据(2018)浙0104立预1374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4、根据(2019)浙01民初220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述裁定结果所涉冻结公司4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
日,具体情况已于2019年2月21日《关于诉讼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中披露;同时,冻结公司持有的浙江翰晟60%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3,750万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2月27日至2022年2月26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涉及的“南金交*宁富赚系列产品”对应的底层资产是国商投持有浙江翰晟与舟山翰晟四份《购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资产。经公司核查银行流水和财务账目,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并没有应付未付国商投的任何款项,会计账面显示四份《购销合同》所涉货款已由浙江翰晟及舟山翰晟支付完毕,且国商投于2018年8月28日出具的对账函显示,截止2018年7月31日国商投欠公司子公司货款2.83亿,尚未结清。同时,公司会同律师对现有掌握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因《流动性支持函》对应的主债务已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公司应无需再为此承担责任,但最终需以生效判决或裁定为准。公司将积极应诉,同时公司聘请的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若发现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将通过刑事和民事的手段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暂无法预估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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