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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6:奥瑞德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债权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19-011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债权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并 取得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19-011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债权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并
              取得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期和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方之一

   诉讼涉及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99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中所涉诉讼事项已达成执行和解,若被告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则原告方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若恢复执行,则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近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与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华融”)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2019年3月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的《执行裁定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芜湖华融

  被告:奥瑞德有限、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七台河奥瑞德、秋冠光电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5月21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接受委托贷款暨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奥瑞德有限与芜湖华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松北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芜湖华融委托广发银行松北支行向奥瑞德有限贷款人民币2亿元,期限为1年,贷款年利率9%,以奥瑞德有限持有的哈尔滨鎏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51%的股权进行质押,并由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6)。

  由于诉前保全,北京二中院根据芜湖华融的申请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京0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奥瑞德有限、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所持有的财产,限额241,650,000元。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8)。
  2018年6月29日,北京二中院出具了《调解协议书》,各方达成和解方案。截至2019年1月16日,被告方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向芜湖华融按期并足额偿还款项。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在与芜湖华融签订和解协议过程中获悉芜湖华融已申请了法院执行(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法律文件)。近日,各方与芜湖华融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奥瑞德有限同意按照如下还款计划向芜湖华融清偿相应款项,利息均按年利率9%计算:

    2019年4月30日前,奥瑞德有限向芜湖华融清偿利息450万元;

    2019年7月30日前,奥瑞德有限向芜湖华融清偿本金不低于500万元(含本数)及相应利息;

    2019年10月30日前,奥瑞德有限向芜湖华融清偿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含本数)及相应利息;

    2020年4月30日前,奥瑞德有限向芜湖华融清偿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含本数)及相应利息;

    2020年7月30日前,奥瑞德有限向芜湖华融清偿本金不低于1500万元(含本数)及相应利息;

    2020年10月30日前,奥瑞德有限向芜湖华融清偿本金不低于1500万元(含本数)及相应利息;

    2020年12月30日前,奥瑞德有限向芜湖华融清偿本金14400万元(含本数)
及相应利息。

  (2)宽限补偿金支付:2019年12月30日前,奥瑞德有限应向芜湖华融每季度支付100万元宽限补偿金;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奥瑞德有限应向芜湖华融每季度支付当期剩余债权本金余额0.5%的宽限补偿金。

  奥瑞德有限应于每季度末的第20日将宽限补偿金支付至芜湖华融指定账户。

  (3)实现债权费用支付:依据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奥瑞德有限应向芜湖华融支付实现债权费用的一半计808,762.50元,上述费用808,762.50元奥瑞德有限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给芜湖华融。

  特别约定:如奥瑞德有限经营状况或债务情况好转,则芜湖华融有权上调奥瑞德有限当期应清偿的本息数额;如奥瑞德有限经营状况或债务情况恶化,则芜湖华融有权随时宣布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

  (4)在奥瑞德有限未按期全部履行完毕上述偿付义务之前,本案已经采取的保全查封措施暂不解除,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芜湖华融有权申请保全措施的续期。
  2019年3月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院(2018)京02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中所涉诉讼事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涉及金额1.99亿元。如奥瑞德有限及相关各被告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芜湖华融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在案件审结后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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