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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比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不予核准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9]209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及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终止公司本次资产重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富宏亚                陈秀丽                  邓路

                                            签署日期: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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