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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发表的独立意见  

摘要: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当期及累计发生的担保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向子公司的增加担保额度,不构成关联交易,用途用于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及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目前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罗元清、任德慧
    二�一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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