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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摘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楼,200041 23rd-25rdFloor,GardenSquare,968WestBeijingRoad,Shang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楼,200041

                  23rd-25rdFloor,GardenSquare,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China,200041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34-16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罗博特科”)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3号罗博特科A栋一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2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3月4日上午10:00起,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3号罗博特科A栋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3月3日至3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3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3月3日15:00至2019年3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42,69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626%。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份2,26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5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4、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同意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号)、《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的议案》;

  2、《关于修改

 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关于2019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在授权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制定
 
  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及其中各项内容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临时提案情况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邵 �G 王 珍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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