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来源:山东路桥
摘要: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知晓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该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提供借款旨在支持公司经营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二、本次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遵循一般商业条款,且上市公司对该借款无须提供抵押或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三、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上述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磊王乐锦朱玲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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