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宝安地产
摘要: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9-006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9-006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与日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事
项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修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是:环保技术的研发、推广及服务,生态环境治 环保技术的研发、推广及服务,生态环境治理、理、土壤修复、水处理;园林、城市绿化工程施 土壤修复、水处理;园林、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工;园林及生态湿地的运营养护;风景园林规划 园林及生态湿地的运营养护;风景园林规划设计、设计、城乡规划设计;湖底淤泥处理;环保项目 城乡规划设计;湖底淤泥处理;环保项目管理与管理与咨询;光伏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维护 咨询;光伏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及管理服务;光伏发电技术及设备的研发;光伏 服务;光伏发电技术及设备的研发;光伏发电项发电项目技术咨询;电力工程总承包及国际工程 目技术咨询;电力工程总承包及国际工程总承包总承包(一般经营项目)。光伏发电设备的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光伏发电设备的制造、批发批发零售;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及销售,新能 零售;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及销售,新能源设源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及销售(许可经营项 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及销售(许可经营项目);
目);经营进出口业务。 经营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
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议。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5% ;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六条(七)“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六条(七)“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职权……(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其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由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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