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弘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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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3月1日,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3月1日,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人,公司董事邹宗信因工作原因未参加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唐建兴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会议逐项审议和投票表决,全部议案均获通过,会议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唐建兴、简松年、苏志彪、萧妙文、邹宗信、胡瞻(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二、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陈汉亭、彭丽霞、邱乐群(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与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光弘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四、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光弘科技: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五、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弘惠州二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智能制造改造项目”、“工程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充分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约14,312.86万元及其之后产生的利息(具体金额以资金划转日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光弘科技: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六、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光弘科技: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日
附件: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1、唐建兴先生,1957年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学学历。1975年3月至1982年8月就职于上海市商业一局,任业务员;1983年3月至1997年12月就职于香港三洋电机有限公司,任高级经理;1998年1月至2001年2月任光弘有限副总经理,2001年3月至2002年8月任光弘有限总经理,2002年9月至2016年2月任光弘有限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兼任嘉兴光弘实业有限公司、嘉兴光弘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明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光弘科技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光弘集团有限公司、进科投资有限公司、光弘投资有限公司、宏天创富有限公司、大亚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光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唐建兴先生合计持有公司27.54%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简松年先生,1950年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法律学专业本科学历。1984年4月至今历任简松年律师行执业律师、合伙人、资深顾问律师;2010年8月起就职于光弘有限,任董事,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任光弘有限副董事长;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并兼任光弘投资有限公司、进科投资有限公司、光弘科技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光弘集团有限公司、RedchipInvestmentLimited、讯建有限公司的董事,万汇基建(乡村)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副主席,香港上市公司敏华控股有限公司、南旋控股有限公司及合和公路基建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美联工商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简松年先生间接持有公司5.37%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3、苏志彪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92年9月至2002年12月就职于华强三洋电子有限公司,任部长;2002年12月起就职于光弘有限,任副总经理,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任光弘有限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要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司各项运营管理工作,并兼任嘉兴光弘实业有限公司、光弘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明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光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苏志彪先生间接持有公司2.16%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4、萧妙文先生,1957年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建筑工程管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就职于安历士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任行政总裁;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就职于新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任行政总裁;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就职于新昌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并兼任光弘集团有限公司、进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腾达工程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汇盈控股有限公司、骏溢环球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萧妙文先生间接持有公司0.08%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5、邹宗信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通信工程专
业本科、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就职于中兴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任主管;2006年1月至今就职于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历任总监、副总裁和高级副总裁。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任光弘有限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并兼任进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莞和勤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邹宗信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6、胡瞻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律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7月至2000年9月就职于海军某部,任军官;2000年9月至2002年7月于复旦大学攻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7月至2003年7月就职于上海浩英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3年7月至2004年11月就职于上海四维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4年11月至2007年4月就职于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就职于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8年3月至2010年8月就职于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2010年8月至2014年11月就职于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就职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2017年2月至今就职于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现任公司董事,并兼任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瞻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7、陈汉亭先生,195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班学历。1973年2月至1978年1月就职于国营汉中市缫丝厂,任会计;1981年2月至1983年8月就职于陕西工学院电子系,任党总支干事;
1987年8月至1991年2月就职于陕西工学院经管系,任助教;1991年3月至1993年12月就职于陕西工学院经管系,任工业会计讲师;1994年1月至1995年4月就职于惠州学院经管系,任工业会计讲师;1995年5月至1998年3月就职于惠州学院经管系,任党总支副书记;1998年4月至2002年5月就职于惠州学院经管系,任党总支书记;2002年6月至2007年12月就职于惠州学院经管系,任系主任兼党总支书记;2008年1月至今就职于惠州学院经管系,任副教授。2016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汉亭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8、彭丽霞女士,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本科学历。1981年1月至1992年3月就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第二研究所,任工程师;1992年3月至1996年12月就职于香港硅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先后担任工程师、首席代表;2002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IPC国际电子工业连接协会技术总监、爱比西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7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彭丽霞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9、邱乐群女士: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1989年9月1日至1991年1月31日就职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矿务局医院,任医师;1991年2月1日至1993年6月就职于深圳市盐田人民医院,任医师;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就职于深圳亚泰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任会计;2002年1月至2009年8月31日分别就职于深圳力诚会计师事务所和均富会计
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任审计助理、高级审计、项目经理;2009年9月1日至今就职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任经理、高级经理、审计总监。
邱乐群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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