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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摘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73号文核准,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73号文核准,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心堂”、“发行人”、“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169,81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9.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及其他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733.02万元。该等股票已于2017年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担任一心堂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组织培训、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一心堂进行持续督导,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工作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翔路1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翔路1号

注册资本          567,769,811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阮鸿献

证券代码          002727

证券简称          一心堂

联系人            田俊

联系电话          0871-6818528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年12月13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年12月2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7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

                  2018年度报告于2019年2月26日披露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余前昌、杨志

联系电话          010-66553462

四、保荐工作概述

              情况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
                                    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
                                    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1、尽职推荐工作                    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
                                    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交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
                                    行了审阅。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于2018年4月23日
                                    至2018年4月25日对一心堂进行2017年度现场
                                    检查、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1日对一
                                    心堂进行2018年度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            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
                                    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于2017年12月20日、2018年4月
                                    24日、2019年2月28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现场培
                                    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通过查阅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计制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等资料,督导公司严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格执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度、内部审计制度等规章制度。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户,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
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
                                    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专户的存
                                    储和使用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根据重要性列席了发
                                    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列席的会议,
                                    发行人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
                                    机构的意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核查了会
                                    议全部议案,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
                                    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
                                    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

                                    工作的情况。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2017年2月,一心堂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签订了《云南
                                        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聘请东兴证券担任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并已发函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风证券”)终止原保荐协议。
                                        天风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兴证券
                                        承接。东兴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余前昌先生、
                                        杨志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
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  无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一心堂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将继续对一心堂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余前昌            杨志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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