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钰集团_监管函
来源:永大集团
摘要:1 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韩光、于雷、 时任独立董事普峰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 18 号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韩光、于雷、时任独立董事普峰: 经查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存在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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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韩光、于雷、
时任独立董事普峰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 18 号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韩光、于雷、时任独立董事普峰:
经查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7 月 11 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称融钰集团拟引入中核国财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财”)作为战略股东,双方三年内
拟共同打造规模 50-100 亿元人民币的基金投资平台,打造央民合作
新平台。同时,公告还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核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并对国资
中核集团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但融钰集团并未对中核国财是否为
央企身份进行核实,也未说明中核国财与国资中核集团的关系。
7 月 18 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公告》,称中核国财母公司为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香港)
(以下简称“深圳中核(香港)”),但无法确认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
关系,因此无法确认其是否与央企存在关联关系。 7 月 18 日晚间,《证
券时报》等媒体对中核国财的央企背景提出质疑。 7 月 19 日,国资
中核集团下属企业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深圳)(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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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深圳中核”)在官网发表声明,表示其与深圳中核(香港)、中核
国财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7 月 31 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文件称,中核国财与国资中核集团不存
在关系,也无证据表明中核国财属于其他央企。公告同时披露,融钰
集团在《战略合作协议》中提及公司为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并
着重介绍国资中核集团的原因“仅是对公司具有相关国资企业供应商
资质的确认”。
融钰集团在签订上述协议前未取得必要的书面证明文件来确认
中核国财的央企背景,融钰集团在公告中不仅未进行必要的说明和提
示,反而强调上市公司为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并对国资中核
集团做重点介绍。同时,融钰集团还称本次合作是“打造央民合作新
平台”。融钰集团所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相关公告披露后,公
司股价出现快涨快跌情形,同时公共媒体出现了关于融钰集团违规行
为的负面报道。
你们在回复本所关注函时, 对融钰集团将本次合作认定为“央民
合作”的表述出具了合规意见,认为公司在相关公告中提及国资中核
集团的行为具有合理性, 并认定融钰集团相关公告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相关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你们作为融钰集团独立董事,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2015
3
年修订)》第 3.3.1 条的规定, 出具了明显与事实不符的独立意见并对
融钰集团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
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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