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技术_监管函
来源:锦富新材
摘要:1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建军、孙海 珍、赵爱花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6 号 王建军、孙海珍、赵爱花: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1 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苏州锦 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建军、孙海
珍、赵爱花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6 号
王建军、孙海珍、赵爱花: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1 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苏州锦
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53,612,508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9%。10 月 12 日至 17 日,你们多次买
卖上市公司股份,累计增持上市公司 1,651,839 股股份,持股比例达
到 5.051%。10 月 18 日至 11 月 13 日,你们继续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累计减持上市公司 3,234,931 股股份,持股比例下降至 4.755%。 你们
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 5%时,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直至 11 月 13 日才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也未在履行报
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8.1 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2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
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
2
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2 月 15 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