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金投股票
资讯中心
股票新闻 股市公告 新股 融资融券 新三板 创业板 个股 大盘 大盘分析 监管 证券公司 权证 股票基金 股票图片新闻 股票那点事儿 滚动新闻
股民学校
股票入门 技术分析 基本面分析 专题 股票视频 选股看股 止损追涨 实战技法 线图分析 股票书籍 炒股心得 股票术语 新股知识 看盘要诀 经验指导 大师理论 心理战术
证券公司
股票开户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档案
软件工具
股票分析软件 股票交易软件 手机股票软件 股票收益计算器 股票市盈率计算器 模拟炒股 股票卖出手续费计算器
股市行情
上证指数 深证成指 全球股市 亚洲股市 欧洲股市 澳洲股市 非洲股市 美洲股市 大盘 新三板行情
股票数据
新三板数据 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做市 新三板增发 新三板分红 三板研报 新三板投资明细 VC/PE机构投资明细 新股数据 新股申购 新股日历 新股上会 增发新股 配股 新股研报
交易所
上交所 深交所 上交所公告 深交所公告 上交所公开交易信息 深交所公开交易信息
意见反馈

奋达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奋达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奋达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大会通知》”)。经本所律师审查,《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所有议案已在《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9年2月15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奋达科技园办公楼702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肖奋先生主持。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奋达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2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46,106,4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824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45,413,0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791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93,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36%。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3,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36%。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监票、计票,并由监事郭雪松先生当场公布最终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奋达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6,073,59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0,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56%;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6,073,59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0,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56%;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大会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也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奋达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波

                                              经办律师:彭素球

                                              经办律师:郭芷菁

                                            2019年2月15日
查看该公司其他公告>>
条评论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