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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75:华光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摘要:1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02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为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逾期的进展公告,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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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02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为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逾期的进展公告,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华光股份关于向参股公司所提供的
委托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 号),公司已提起诉讼。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位置: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000 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本案尚未进入审理程序,暂
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向江苏省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即公司诉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王睿华、
郝炜等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
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上述案件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
下:
(一)原告: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坚
(二)被告一: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251 号瑞杰科技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王睿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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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二:王睿华
(四)被告三:郝炜
(五)被告四:樊三星
(六)被告五:杨海峰
(七)被告六:孙存军
(八)被告七:王松起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6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一、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财
务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国联财务公司向被告一发放
委托贷款共计人民币 8,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17 年 6 月 29 日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
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的自然人股东即被告二至被告七签订了《保证合同》 ,约定
由该 6 名股东就上述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律师费等)。其后原告委托国联财务公司依约向被告一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借款。
2018 年 6 月 29 日,因被告一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国联财务公司与被告
一签订了《委托贷款展期合同》,将还款期限展期至 2018 年 12 月 29 日,利率、违
约金等约定仍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执行。期间,被告一于 2018 年 7 月向原告偿还借款本
金 2,000 万元。2018 年 11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约定被
告一以其持有的武安市国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作为担保质押物为前述
《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展期合同》中的债务提供担保。质押担保范围为主
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全部债务,后双方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办理了股权质押
登记。
2018 年 12 月 29 日,上述委托贷款到期,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始终未能偿
还剩余借款共计 6,000 万元,且利息仅支付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被告二至被告七
也怠于履行其保证义务,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6,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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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对上述被告一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原
告支付违约金;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武安市国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享
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有权就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原告支出的
律师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案尚未进入审理程序,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
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案件,切实维护好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同时,将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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