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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757 证券简称:罗博特科 公告编号:2019-007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证券代码:300757        证券简称:罗博特科        公告编号:2019-007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

 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5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8号)同意,公司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2019年1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6,000万股增至8,000万股,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增至8,000万元。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股份回购条款。同时,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及业务的需要,拟修订《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的条款。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公司经营的需要,现拟将《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以及其他相应内容作相应修改,形成上市后适用的《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告),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变更事项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华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经


          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
          【】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2018]1958号文批准,首次向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万股,于2019年1月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
                                          万元。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围是:研发、组装生产、销售:新营范围是:研发、组装生产、
          能源设备、LED及半导体领域相关销售:新能源设备、LED及
          生产设备、制程设备及相关配套自半导体领域相关生产设备、制
          动化设备,从事自产产品的进出口程设备及相关配套自动化设
          业务,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依备,汽车精密零部件领域智能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自动化设备;承接自动化专用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设备及智能装备的定制及销
                                          售;自产产品相关零部件的生
                                          产及销售;信息技术与软件系
                                          统设计、开发、技术咨询、服
                                          务、转让;从事自产产品的进
                                          出口业务,并提供相关技术咨
                                          询、开发等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公司股份总数为8,000万股,
          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条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划或者股权激励;

          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公司股份的活动。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条        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式;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条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议。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内转让给职工。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八十二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条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及以上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积投票制度。


          制。                          ……

          ……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前述事项变更(备案)登记所需所有相关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等事项进行必要的修改,上述修改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1、《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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