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65:新日恒力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冻结及公司账户冻结的公告
来源:新日恒力
摘要: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9-003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科技有 限公司80%股权冻结及公司账户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9-003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科技有
限公司80%股权冻结及公司账户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1,8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决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已计入2018年度相关费用。
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收到《执行裁定书》。经公司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2019年2月14日电话沟通获悉,公司持有的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已于2019年2月2日冻结;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被冻结,冻结资金559,267.48元。公司对该《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正当合法权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3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况
申请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与被申请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详见临2017-073、2018-072号公告。
二、执行裁定书情况
申请执行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1553793530T,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许晓椿,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227694836P,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仲案字第1825号裁决书,于2019年2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1,8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特别说明
(一)博雅干细胞向无锡中院申请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8,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事项,未告知博雅干细胞董事会、股东会。
(二)公司对该《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39号)有异议:
1、无锡中院于2019年2月2日下午6:00寄出《传票》、《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上午11:13签收(EMS单号:10903529855192),《传票》中要求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下午2:00参加执行谈话。公司收到《传票》、《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已经过了参加执行谈话的时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紧急会同律师准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于2019年2月13日上
午11:20寄出(EMS单号:1073336616728)。
3、无锡中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39号)并于当日下午3:22向公司寄出了《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39号),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下午5:46签收了该《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39号)。
4、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主动与无锡中院执行局电话沟通,获悉无锡中院已于2019年2月2日在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公司持有的博雅干细胞80%股权冻结,冻结期限三年,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在公司的要求下,无锡中院于2019年2月14日下午2:00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以及签发日期为2019年2月2日的《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39号)传真至公司,同时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因同一事由被无锡中院冻结,冻结资金
559,267.48元。
针对上述事实情况,公司认为《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39号)明显存在法律程序错误,公司对该《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39号)有异议,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的正当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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