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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利达光电股份有限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

  2、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2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9年2月14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3名激励对象授予1,767,000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琳  王  琳  郭志宏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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