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肉食:关于豁免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限售承诺相关事宜的公告
来源:龙大肉食
摘要: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9―018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限售承诺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9―018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限售承诺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宫学斌先生发来的《关于提请豁免股份限售承诺相关事宜的函》。龙大集团及宫明杰、宫学斌先生提请豁免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所作出的部分股份限售承诺。
2019年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限售承诺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豁免龙大集团及宫明杰、宫学斌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所作出的部分股份限售承诺,公司董事张德润、刘宝青、赵方胜和纪鹏斌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就本议案回避表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龙大集团及宫明杰、宫学斌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所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
承诺 承诺 承诺 承诺期 承诺
方 类型 承诺内容 时间 限 履行
情况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 已履
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行完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2014年 毕
龙大 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月26
食品 股份 2014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 年2 日- 正在
集团 限售 月17 2017年 严格
有限 承诺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履行
公司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 日 6月25
日 中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已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行完
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毕
月。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 已履
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行完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2014年 毕
宫明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月26
股份 2014 正在
杰; 限售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 年2 日- 严格
宫学 承诺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月17 2017年 履行
斌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 日 6月25 中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日 已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行完
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毕
二、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限售承诺事项
(一)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限售承诺内容
龙大集团及宫明杰、宫学斌先生本次申请豁免本公告第一部分中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中的“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和宫明杰、宫学斌先生承诺中的“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
龙大集团及宫明杰、宫学斌先生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限售承诺不包括法定股份限售承诺,为其在当时的资本市场环境下,自愿增加的股份限售承诺。该部分自愿增加的股份限售承诺不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实施和完成的前提条件或必备条款。
(二)申请股份限售承诺豁免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情况和引进战略投资者需要等,龙大集团及宫明杰、宫学斌先生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限售承诺的背景已发生了变化,继续履行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龙大集团及宫明杰、宫学斌先生本次申请豁免的承诺,系其在公司筹划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自愿作出的承诺,并非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变更的承诺,且龙大集团及宫明杰、宫学斌先生在作出承诺时未明确表明不可变更或不可豁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
龙大集团及宫明杰、宫学斌先生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豁免上述未履行完毕股份限售承诺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宫明杰、宫学斌先生提请豁免股份限售承诺相关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豁免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限售承诺相关事宜,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限售承诺相关事宜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豁免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限售承诺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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