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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照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4、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均实施了回避表决。

  二、对《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将深圳市增加为为商业照明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目更好的实现效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本次
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陈朝                  林希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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