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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关于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摘要: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叶伍元和俞根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叶伍元和俞根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分别收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叶伍元先生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监事俞根伟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持有公司股份13,775,1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88%)的股东、董事叶伍元先生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2月15日起)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3,414,411股(其中,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2月15日起)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2%;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月5日起)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次拟减持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2%(“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数据以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持有公司股份13,775,1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88%)的股东、监事俞根伟先生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2月15日起)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3,414,411股(其中,拟通过大宗
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2%;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月5日起)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次拟减持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2%(“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数据以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占总股本的  可流通股份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持股5%以上

  叶伍元                  13,775,128      8.88%      3,443,782

            股东、董事

            持股5%以上

  俞根伟                  13,775,128      8.88%      3,443,782

            股东、监事

    二、股份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叶伍元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2月15日起)的6个月内,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2月15日起)进行;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3月5日起)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3、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3,414,411股(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6、减持股份来源: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二)俞根伟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2月15日起)的6个月内,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2月15日起)进行;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3月5日起)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3、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3,414,411股(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2%。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6、减持股份来源: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三、股东相关承诺与履行情况。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叶伍元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4、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结束后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限售期结束后第二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超出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给公司。本人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时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公司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叶伍元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二)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俞根伟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结束后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限售期结束后第二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超出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给公司。本人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时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公司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俞根伟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叶伍元和俞根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叶伍元和俞根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3、叶伍元和俞根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叶伍元和俞根伟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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