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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关于“16冀中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摘要:股票代码:000937 股票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19临-005 债券代码:112292 债券简称:16冀中01 债券代码:112432 债券简称:16冀中02 债券代码:112557 债券简称:17冀中01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937        股票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19临-005
债券代码:112292        债券简称:16冀中01

债券代码:112432        债券简称:16冀中02

债券代码:112557        债券简称:17冀中01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冀中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

        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利率调整: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发行的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6冀中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92”)将于2019年3月23日期满3年。根据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公告的《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5.40%,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5.40%不变,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回售登记期: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5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年3月25日。

  6、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持有的本期债券,“16冀中01”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人民币102.85元/张,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7、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8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利息。

  公司现将关于“16冀中01”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冀中01。

  3、债券代码:112292。

  4、发行总额:15亿元人民币。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4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7、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的,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3月23日。

  11、债券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债券信用级别: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4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5.40%,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5.40%不变,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持有的本期债券。“16冀中01”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人民币102.85元/张,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登记期: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5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张(即面值人民币1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1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同意继续持有“16冀中01”。

  7、回售部分债权兑付日:2019年3月25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年3月2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8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利息,利
率为5.4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6冀中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元(含税),扣税后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2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6冀中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的交易

  “16冀中01”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六、关于本次回售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

  邮编:054000

  联系人:郑温雅、李英

  咨询电话:0319-2098828

  传真:0319-2068666

2、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9层
联系人:邢汉钦、韩宇、娄一晟
联系电话:010-59312899
传真:010-5931290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15
邮编:518038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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