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关于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公司起诉的公告
来源:金盾股份
摘要: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7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公司起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7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公司起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第九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13,121.33万元
法院处理结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公
司的起诉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裁定为生效裁定,对公司无负面影
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铁投”)因与被告马夏康、周纯、汪银芳、方晓斌、张汛、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提起诉讼。
原告称公司与原告于2017年10月15日就周建灿、马夏康向原告的借款13000万元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周建灿、马夏康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出具了股东会决议,遂起诉要求公司就1300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2月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二、公司的抗辩意见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向湖北高院提出的抗辩意见如下:
(一)公司要求湖北高院在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理由如下:
公安机关已对公司印章被伪造案予以立案侦查,目前仍在侦查过程中,且公安机关已将本案列入公安机关的侦查范围,本案已涉及刑事犯罪。公司要求湖北高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申425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
(二)即使湖北高院进行实体判决,公司也要求湖北高院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原告提交的《保证合同》中加盖的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王淼根私章、《股东会决议》中加盖的公司公章、股东王淼根、陈根荣的签名均为伪造,原告诉称的《保证合同》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经合法程序审议通过原告提供的《保证合同》所述的担保事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也从未有过该担保事项。《担保合同》因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存在损害广大股民利益和扰乱证券市场等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无效。
3、原告提供的《保证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4、包括北京高院、广东高院、上海高院在内的众多法院已有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相关判例出台,在该些案例中,即使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真实存在的,该等担保也因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被认定为无效。而在本案中,公司的印章及股东签名均系伪造,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也从未经合法程序审议通过该担保事项,该等担保当然也属无效,公司不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公司收到的民事裁定的主要内容
日前,公司收到湖北高院下发的“(2018)鄂民初2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内容为:武汉铁投于2019年1月24日向湖北高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湖北高院认为,武汉铁投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故裁定准许武汉铁投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当期损益无负面影响,但对公司其他案件的推进及日常经营的开展有一定积极意义。
五、备查文件
1、“(2018)鄂民初2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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