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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得新:关于2018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答复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9-019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持有人会议决议答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9-019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持有人会议决议答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债券简称:18康得新SCP002;债券代码:011800840)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9年1月22日在北京市召开。该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量5亿元,期限270天,发行人最新主体评级C。

  本次会议由18康得新SCP002的主承销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召集。
  2019年1月28日,北京银行发布《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根据公告内容,会议参会情况、决议审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本次会议参会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持有人或持有人代理人共计13家机构,合计持有18康得新SCP002发行面值5亿元,占发行总额的100.00%,对应18康得新SCP002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的100.00%,达到18康得新SCP002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应达到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生效。因此本次持有人会议已达到会议生效条件。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议案审议情况及公司答复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计议案共计49项,康得新就《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中获得通过的议案内容答复如下:

  议案一:召集人至少于2019年1月17日17:00前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公告。召集人至少于2019年1月18日17:00前将议案发送至持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同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若对拟表决议案持有异议的,可提交修订议案,但至少应于持有人会议2019年1月21日11:30前以书面形式向召集人提出修订议案。召集人在2019年1月21日15:30前发送最终版议案。

  回复:已知悉。

  议案二: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须切实履行“18康得新SCP002”还本付息义务,于2019年2月15日前筹集资金完成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及利息兑付;应在此期间,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追加不低于债务融资工具规模的资产包抵押或质押担保,并提供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玉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发行人应当配合主承销商在会议决议通过次日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追加法律手续。
  回复:提供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玉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议案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就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张家港保税区援顺企业服务公司代收代付相应款项事项、持有货币资金变化情况(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15日)等事项,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投资人书面回复,并持续做好后续信息披露工作。

  回复: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议案四:要求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制定针对“18康得新SCP002”具体偿债计划并偿付应付本息及违约金。

  回复:公司争取于2019年3月31日前偿付应付本息。

  议案五:要求主承销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18康得新SCP002”设立专项偿债资金账户并按周度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偿债资金账户余额和资金流水情况。

  回复:已知悉。


  议案六: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玉先生现场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18康得新SCP002”后续兑付安排作细致说明

  回复:详见议案四回复

  议案七:(1)要求发行人在兑付“18康得新SCP002”前,对“18康得新SCP002”追加实际控制人提供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增信措施。

  回复:同意追加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玉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议案七:(2)要求发行人在兑付“18康得新SCP002”前,对“18康得新SCP002”追加张家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不可撒销连带责任担保的增信措施。

  回复:已知悉。

  议案八:要求发行人在“18康得新SCP002”完成本息及违约金兑付前,终止一切单一现金支出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计划。

  回复:已知悉。

  议案九:在“18康得新SCP002”完成本息及违约金兑付前,发行人发生任何新增对外担保、资产抵质押、出售资产等任何增加潜在债务、变现资产的事项,均须经“18康得新SCP002”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回复:公司对此决议存在异议。该措施的施行,会进一步加大公司目前资金流动性风险,不利于整体债务危机的化解。

  议案十:发行人须按周定期向“18康得新SCP002”投资者,披露发行人以及子公司的资产抵质押、冻结和诉讼的情况。

  回复: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议案十一:要求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披露(或公开披露)截至2019年1月15日母公司及合并口径货币资金及受限情况,并按周定期披露货币资金的余额、使用用途、受限情况及资金流水记录。

  回复: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议案十二:要求发行人披露2018年9月末至2019年1月15日账面货币资金150.14亿元的使用情况、流水记录。


  回复: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议案十三:要求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披露针对问询函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时,货币资金审计的工作底稿。

  回复:已知悉。

  议案十四:要求张家港市政府及张家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31日前,落实27亿元纾困资金计划并优先用于偿付到期债券。

  回复:已知悉。

  议案十五:如发生重组,发行人应按照“同债同权”的原则制定重组方案,银行债务不得优先于公开发行债券的清偿。

  回复:公司需要和多方债权人进行沟通,目前无法给予回复。

  议案十七:“18康得新SCP002”兑付前,发行人不得兑付到日期在“18康得新SCP002”之后的其他负债,其他负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往来款、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基金信托等约定具体还款日的明股实债融资。

  回复:公司对此决议存在异议。该措施的施行,会进一步加大公司目前资金流动性风险,不利于整体债务危机的化解。

  议案十八:要求主承销商敦促发行人按周度披露违约后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违约后开展的工作情况、截至披露日筹措兑付工作的进展及后续工作安排。

  回复:已知悉。

  议案十九:要求主承销商敦促发行人对通过的议案尽快落实。

  回复:已知悉。

  议案二十;关于要求发行人对本期债券兑付追加增信措施,提供债券持有人认可的独立第三方的增信担保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担保,价值需足以覆盖本期债券应付本息的议案

  回复:公司在积极寻求有效的途径并在适当的时候尽力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增加担保事项。

  议案二十一: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参与破产、聘请第
三方中介机构等事项,并由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承担上述事项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申请破产费用等合理费用,如发行人不同意本次持有人会议中涉及发行人之决议内容,或不配合执行该决议内容,受托管理人应立即开展上述法律方面之操作的议案

  回复:已知悉。

  议案二十二:关于要求发行人于会议决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作出披露说明、详细披露所有资产负债明细并提供截止2019年1月15日的财产清单和抵/质押、查封冻结情况的议案

  回复: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议案二十三:关于要求发行人于会议决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详细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资产负债明细并提供截止2019年1月15日的财产清单和抵/质押、查封冻结情况的议案

  回复: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议案二十四:要求发行人由经持有人认可的公司高管每日向持有人进行情况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货币资金情况、公开市场债券兑付或处置进展情况、公开市场债券偿付资金安排措施等,要求发行人发生任何新增资产抵质押、出售资产、重大投资、高管分红等事项均需由发行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

  回复: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议案二十五:关于要求发行人提供近一年以来超过1亿元的大额资金转入、转出银行流水清单的议案

  回复: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议案二十六:关于要求发行人披露其与第一、二大股东之间关联交易及履行情况的议案


  回复: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议案二十七:关于要求发行人披露近一年的重要资产处置和重要交易情况的议案

  回复: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议案二十九:关于债券持有人保留有权单独或联合向发行人提起诉讼,包括追讨本期债券本息、违约金,以及向法院申请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议案

  回复:已知悉。

  议案三十:关于要求控股股东康得集团为本期债券提供增信担保的议案。

  回复:公司在积极寻求有效的途径并在适当的时候尽力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增加担保事项。

  议案三十一:追加不低于债务融资工具规模的资产包抵押或质押担保,列明抵押或质押资产包清单及价值(只接受第一顺位抵质押),提供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玉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披露钟玉的资产清单及价值。

  回复:公司在积极寻求有效的途径并在适当的时候尽力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增加担保事项。

  议案三十二: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就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张家港保税区援顺企业服务公司代收代付相应款项事项,公司本部、核心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等主要经营主体持有货币资金变化情况及受限情况(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15日)等事项,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投资人书面回复,并做好后续信息披露工作,每周向债券持有人汇报一次。

  回复: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议案三十三:要求苏州政府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应组织各主要贷款银行组成银团,按照2018年9月末贷款余额注入资金,保障企业正常开工。

  回复:已知悉。

  议案三十四: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主
承销代表债券持有人找苏州、张家港政府,了解纾困基金的进展,对公司债券违约的处置方案。

  回复:已知悉。

  议案三十五:保留聘任外部专业独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融资工具各中间服务机构进行调查、诉讼的权力。

  回复:已知悉。

  议案三十六:定期(每周/每月)说明公司资金被股东占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用途,披露余额,回收计划,回收进度。

  回复: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议案三十七:关于要求发行人于会议决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详细披露发行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有资产与负债明细,2019年2月11日前提供截至2019年1月31日的全部财产清单明细及可处置的财产清单明细的议案。
  回复: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议案三十八:关于要求发行人于会议决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设立第三方共管账户,对发行人的往来资金、存量资产等进行统一监管的议案。

  回复:已知悉。

  议案三十九:关于要求发行人发生任何新增资产抵质押、出售资产等事项均需由发行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

  回复:公司对此决议存在异议。该措施的施行,会进一步加大公司目前资金流动性风险,不利于整体债务危机的化解。

  议案四十:关于要求发行人出具书面承诺,对本期债券不进行债转股、不逃废债、保证债券本息兑付的议案。

  回复:已知悉。

  议案四十一:关于要求发行人及主承于会议决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第一次持有人会议通过的议案进行答复并立即执行的议案。

  回复:已知悉。

  议案四十二:关于要求发行人明确还款计划和还款来源的议案。


  回复:已知悉。

  议案四十三:关于要求主承对本期债券的兑付过程提供流动性支持并披露本期债券承销费用收入情况的议案。

  回复:已知悉。

  议案四十四:关于要求发行人于会议决议生效后每周向主承和投资人反馈债务处理方案的进展的议案。

  回复:已知悉。

  议案四十五:关于要求主承于会议决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建立简化的持有人议事机制,以维护投资人的利益的议案。

  回复:已知悉。

  议案四十七:关于要求发行人及主承严格按照持有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在本次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后对议案的表决结果、会议的有效性及发行人对议案内容答复予以公告的议案。

  回复:已知悉。

  议案四十八:要求发行人的审计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审计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情况真实,无涉嫌造假的议案。

  回复:已知悉。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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