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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77:ST嘉陵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摘要: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分别于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20日、2017年8月16日披露了《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1、临2017-033、临2017-036),于2017年8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资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8)、《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9),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2),于2018年6月16日、7月1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8),于2018年7月19日、8月11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2018-085),于2018年9月15日、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8日、2018年12月19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2018-115、2018-122、2018-127),于2018年12月13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中级中联一案判决生效

  1、一审判决生效情况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因工程纠纷起诉中国嘉陵一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渝01民初787号),判决:1、被告中国嘉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中机中联工程支付工程款40,248,369.98元;2、被告中国嘉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中机中联支付项目管理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

        同时《民事判决书》记载:“如不服判决,原告、被告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

    四庭出具《证明》:本院作出的(2017)渝01民初787号法律文书已于2018年

    12月10日送达各方当事人,至今承办法官及书记员未收到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

    诉状。

        法律文书已于2018年12月10日送达各方当事人,在上述上诉期内,原告、

    被告均没有对该案件进行上诉,另外,经公司代理律师事多次与中机中联的代理

    律师沟通,对方均表示未上诉,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2017)渝01

    民初78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

        2、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减少利润279,798.21元(利息按自2017年1月

    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计算)。

        (二)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中机中联案件存在相关进展外,另有两起涉讼案件涉

    及进展,累计涉及本金金额127.67万元,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      被告      案件类型      诉讼涉及金额      进展情况    诉讼审理结果及影响
                                                                      1、支付货款19999.99元;
重庆泽帝工                        货款余额19999.99元、判决结案并2、支付受理费258元;
贸有限公司  中国嘉陵    合同纠纷  利息8640元、催款发生执行完毕    3、支付执行费332元;
                                    的差旅费7200元。                4、影响:减少利润590
                                                                      元。

                                    1、医疗费、误工费、住

            1、何涛                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1、中国嘉陵向原告赔偿
            2、绿佳车业科机动车交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            40810元。

易江川      技股份有限公通事故责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判决结案    2、中国嘉陵承担820元
            司          任纠纷    抚慰金、交通费、司法鉴            受理费。

            3、中国嘉陵            定费等费用共计            3、影响:预计减少公司
                                    1256703.53元;                  利润41630元。

                                    2、案件诉讼费。

          二、公司新增涉讼案件

          自上次披露日期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诉讼1起,涉及诉讼本金206万元,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星逸

    被告1:中国嘉陵

    第三人2:李莉

    第三人3:张军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1、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中国嘉陵承担张军向李星逸赔偿206万元的连带责任。

    (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中国嘉陵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09年4月16日张军通过北京亚特兰拍卖公司、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得中国嘉陵在北京的房产即北京市东花市北里西区11-2号,中国嘉陵和张军签订了该处房产的《产权交易合同》。

    4月18日张军把从中国嘉陵拍买来的301室以172.8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星逸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李星逸向张军交购房款103万元。
    在李星逸等待与张军进行房产过户时,发现别人在装修,随即把张军、中国嘉陵告上法庭,法院判张军返还购房款103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款损失103万元,由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证据不足,诉中国嘉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李星逸在2015年8月10日收集到中国嘉陵一房两卖证据,确切知道是中国嘉陵把拍买人张军卖给李星逸的房子另卖给了李莉,就涉诉房产签订了两份合同,收了两份钱。李星逸随即到重庆市法院进行代位权诉讼,要求中国嘉陵退还301室不当得利及违约金合计192.5万元替张军还债。重庆市三级法院一致认定中国嘉陵就涉诉房产存在根本违约的事实,确定了张军享有中国嘉陵的债权,但张军诉讼时效已过。

    通过以上两次民事诉讼,历经8年,随着李星逸对证据的不断积累,确认中国嘉陵的违法违规、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利益;损害李星逸合法权益;中国嘉
中国嘉陵提起共同侵权,应负连带责任的诉讼。

    (1)依据法律规定诉请法院判中国嘉陵和李莉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中国嘉陵在2015年6月庭审时称:把涉诉房产拍卖给张军是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进行的,把房子另卖李莉是为了减免税费。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嘉陵把301室另卖李莉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而逃税漏税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所以具有逃税漏税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诉请法院对中国嘉陵和李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李莉应归还涉诉房屋归李星逸所有。

    (2)中国嘉陵实施一房两卖的事实

    中国嘉陵收取张军1810万元整体拍买款,把涉诉房产卖给了张军,张军把301室以172.8万元卖给李星逸,李星逸在等待中国嘉陵给张军办理完房产变更手续后再与张军过户时,中国嘉陵利用房产过户的真空期进行了一房两卖,通过资金自行划转形式收取李莉160.5万元后,给李莉开具了发票,把李星逸买的房子归为李莉所有。中国嘉陵的根本违约,使张军不能对李星逸进行履约,导致李星逸房子没得到,连购房款也得不到返还。

    (3)重庆三级法院判决与裁定

    本案经过重庆市一审法院审定认定:“即使中国嘉陵存在违约行为,则张军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也已经过。”李星逸依据中国嘉陵还有部分房产被法院查封没和张军进行过户,债权债务关系没结束,张军的诉讼时效还没开始计算为由提起上诉。经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嘉陵称过户至他人名下系受张军指示,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本案张军与中国嘉陵之间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李星逸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8年8月24日,被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了原判。重庆市三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对事实一致认为中国嘉陵犯有根本违约的过错,张军与中国嘉陵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结论。

    综上所诉:

给买受人张军。李星逸确认其真实性后在买受人张军处买了301室。但中国嘉陵没把房子过户给张军而是他人李莉。其逃税漏税的阴阳行为欺骗了国家也损害了无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查阅中国嘉陵拍卖房产给张军的所有材料里没有向国家交税的记载,说明其有逃税漏税损害国家利益,规避法律的故意,为达到此目的和李莉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是无效合同,李莉应返还涉诉房屋归李星逸所有。

    李星逸把购房款交给张军,中国嘉陵在收取张军1810万元拍买款后对房屋进行二次出售,获取不当得利160.5万元。中国嘉陵就涉诉房屋签订了两份合同,收了两份钱。中国嘉陵的根本违约致使张军和李星逸签的合同无法履行。是中国嘉陵伙同李莉、张军共同侵权,导致李星逸交了购房款房子没得到,连购房款也得不到返还,中国嘉陵在本案中犯有严重的过错,李星逸诉请法院判中国嘉陵承担北京市法院判张军赔偿李星逸206万元经济损失的全部连带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二O一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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