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广中茂: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天广消防
摘要: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的问询函》 之 法律意见书 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的问询函》
之
法律意见书
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1月25日向天广公司发出的《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4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查核,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天广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且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仅就天广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的核查和验证的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陈秀玉、陈文团和“东方盛来”(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有限公司的简称)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回复:
(一)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
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司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二)陈秀玉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文团与东方盛来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1、经本所律师核查,陈秀玉和陈文团为亲姐弟,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十)项规定对一致行动人认定的情形且根据公司此前公开披露的信息,陈秀玉与陈文团确为一致行动人。
2、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除《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有关约定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秀玉、陈文团和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盛来”)未就公司收益权等股东权益行使和委托存在其他约定、安排。
同时根据陈秀玉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文团与东方盛来出具的非一致行动声明与承诺,陈秀玉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文团与东方盛来迄今为止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人”的关系,不存在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若将来东方盛来受让陈秀玉、陈文团持有的公司股份,相关股份转让行为均为各方依据各自独立意志作出的决定。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及结合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陈秀玉与陈文团为一致行动人,但其二人与东方盛来并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的情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问询函》问题:请说明本次董事会成员改选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情况。
回复: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条第(五)、(六)、(七)款分别规定:
(1)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a.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b.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c.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d.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e.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截至2019年1月18日的股东名册、公司此前公开披露信息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情况如下:
1、陈秀玉、陈文团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19年1月18日其二人合计持有公司545,0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87%,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邱茂国、邱茂期、蔡月珠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19年1月18日合计持有公司443,039,5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77%;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余股东单独持股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均不超过5%。
(三)本次董事会成员改选后公司董事会人员组成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公司在2019年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议案》,选举高恒远、沈庆忠、余厚蜀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新任董事;选举王有平为第四届董事会新任独立董事。
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具体如下:
姓名 职务 推荐/提名 备注
高恒远 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 新任
余厚蜀 副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 新任
黄如良 董事 公司董事会
沈庆忠 董事 公司董事会 新任
游相华 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
朱文晖 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
王有平 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 新任
(四)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公司股权较为分散。第一大股东陈秀玉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仅持有公司股份21.87%,并且根据陈秀玉、陈文团出具的声明与承诺,除各自分别持有的公司股份外,其均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交由他人控制的情形。
据此,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含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0%以上情形,亦不存在单一股东(含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实际支配上司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形。
2、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由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根据股东
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单一股东(含其一致行动人)所实际支配的表决权不存在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亦不存在其单方面足以审议通过或否定股东大会决议等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及结合公司提供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董事会成员改选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公司法》、《上司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目前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对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傅绿松
经办律师: 傅绿松
经办律师: 尤冠雯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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