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金投股票
资讯中心
股票新闻 股市公告 新股 融资融券 新三板 创业板 个股 大盘 大盘分析 监管 证券公司 权证 股票基金 股票图片新闻 股票那点事儿 滚动新闻
股民学校
股票入门 技术分析 基本面分析 专题 股票视频 选股看股 止损追涨 实战技法 线图分析 股票书籍 炒股心得 股票术语 新股知识 看盘要诀 经验指导 大师理论 心理战术
证券公司
股票开户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档案
软件工具
股票分析软件 股票交易软件 手机股票软件 股票收益计算器 股票市盈率计算器 模拟炒股 股票卖出手续费计算器
股市行情
上证指数 深证成指 全球股市 亚洲股市 欧洲股市 澳洲股市 非洲股市 美洲股市 大盘 新三板行情
股票数据
新三板数据 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做市 新三板增发 新三板分红 三板研报 新三板投资明细 VC/PE机构投资明细 新股数据 新股申购 新股日历 新股上会 增发新股 配股 新股研报
交易所
上交所 深交所 上交所公告 深交所公告 上交所公开交易信息 深交所公开交易信息
意见反馈

合力泰: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致: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致: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以及于2018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第五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第五届第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增补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15:00至2018年12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28日下午14:30-16:00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村创维创新谷招商中心2#B座17楼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8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文开福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股份1,041,605,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116,416,220股的33.4232%。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8人,代表股份1,025,626,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116,416,220股的32.910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公司截至2018年12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 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1.1提名增补黄旭晖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同意1,034,405,28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的99.3087%;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同意92,316,43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的83.9429%。

    1.2提名增补郑剑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同意1,034,405,284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的99.3087%;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同意92,316,43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的83.9429%。

    1.3提名增补郑澍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同意1,034,396,28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的99.3078%;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同意92,307,43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的83.9429%。

    1.4提名增补林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同意1,034,412,48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的99.3094%;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同意92,323,63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的83.9429%。

    1.5提名增补林立永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同意1,034,405,28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的99.3087%;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同意92,316,43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的83.9429%。

    1.6提名增补王桦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同意1,034,550,78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的99.3227%;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同意92,461,93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的83.9429%。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增补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1提名增补王佐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同意1,034,405,28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的99.3087%;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同意99,517,12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的83.9429%。

    1.2提名增补吴彬彬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同意1,034,402,48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的99.3084%;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同意92,313,63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的83.9429%。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b

                                        执业律师:

                                                        梁俊杰

                                                        徐亦骏

                                                        年  月  日
查看该公司其他公告>>
条评论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