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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14:鹏起科技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614900907证券简称:鹏起科技鹏起B股公告编号:临2018-11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证券代码:600614900907证券简称:鹏起科技鹏起B股公告编号:临2018-11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涉及诉讼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000万元(借款本金)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2,999,169股被轮
      候冻结。

     公司为本次诉讼所涉及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未进行信息披露。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无法准
      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8司冻412号)以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沪01民初1409号)、《法院传票》([2018]沪01民初1409号)、《举证通知书》([2018]沪01民初1409号)、《民事诉状》,获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涉及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2,999,169股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沈宁,女,汉族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泰路*弄*号*室

    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张朋起,男,汉族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大厦803室

  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大厦8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朋起

  被告(三):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张朋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3日,被告(一)张朋起先生因临时资金需求,与原告沈宁女士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该协议约定:沈宁女士出借人民币5,000万元给张朋起先生,借款期限为60天,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即每月利息150万元人民币。鹏起科技为张朋起先生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于2018年4月4日向被告(一)指定账户汇了一笔5000万元。协议到期,张朋起先生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偿还借款。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万元、支付到期利息150万元、逾期利息750万元(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2、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冻结情况

  关于沈宁女士因民间借贷纠纷诉张朋起先生一案,上海中院作出(2018)沪01民初1409号民事裁定。因财产保全需要,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2018年12月4日上海中院向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沪01民初1409号),请求协助冻结张朋起先生持有鹏起科技
无限售流通股共152,999,169股,冻结期限为36个月,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8司冻412号),张朋起先生持有鹏起科技无限售流通股共152,999,169股被轮候冻结,冻结起始日为2018年12月4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四、本次轮候冻结后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情况

  张朋起先生持有的全部鹏起科技无限售流通股152,999,169股被多次轮候冻结,其中已质押无限售流通股152,990,000股。

    五、本次诉讼涉及《借款及担保协议》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为本次诉讼所涉及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长张朋起先生个人决定签署《借款及担保协议》,除张朋起先生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知晓签署前述《借款及担保协议》事宜,故未对签署《借款及担保协议》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积极准备应诉,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6日

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诉状》
3、《法院传票》
4、《借款及担保协议》
5、《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6、《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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