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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鹞环保: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19-023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华泰紫金(江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保证 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19-023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华泰紫金(江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保证

  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鹏鹞环保”)27,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79%)的股东华泰紫金(江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7,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79%)。减持时间为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华泰紫金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9年1月31日收到股东华泰紫金(江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泰紫金”)签署的《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华泰紫金持有公司27,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7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华泰紫金进入退出期

    2、股份来源:鹏鹞环保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4、减持时间: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5、拟减持股份数量与比例:拟减持数量不超过27,8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79%。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6、减持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确定,但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150%,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华泰紫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华泰紫金在《关于所持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中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有新要求,本企业承诺除遵守本承诺函要求外还将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3、华泰紫金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确认函》中承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
报表每股净资产)的150%;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减持披露义务,并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有新要求,本企业承诺除遵守本确认函要求外,还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5)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4、截至本公告日,华泰紫金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风险提示及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华泰紫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价格、数量等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华泰紫金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华泰紫金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华泰紫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华泰紫金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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