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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华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年1月修订)  

摘要: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9年1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9年1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                                  修改后                  备注
原第二十三条:                          现第二十三条:                          修订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原二十四条:                            现二十四条:                            修订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五条:                          现第二十五条:                          修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给职工。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            现第一百八十一条:

(三)在当年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足额提取  (三)在当年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足额提取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且满足《公司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且满足《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形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公司当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  下,公司当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
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该年度现金分红  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该年度现金分红
比例累计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比例累计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

                                        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


                                    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

                                    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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