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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8-065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8-065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26日(星期一)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25日――2018年11月2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15:00至2018年11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AB座10A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李军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2,813,1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58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370,779,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0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2,033,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8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22,573,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4%。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813,1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573,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464,1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348,9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48,9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24,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9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348,9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48,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06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自有房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464,1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348,9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48,9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24,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9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348,9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48,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0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章彦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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