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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洋顺昌:公司章程修正案  

摘要: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及其他部分条款作相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及其他部分条款作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原章程第一章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8,671.9278万元”。
    现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8,131.1778万元。”

    二、原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条为“公司股份总数为98,671.9278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8,671.9278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现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98,131.1778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8,131.1778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三、原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四、原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学如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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