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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2月)  

摘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事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事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以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62939”;

  (二)投票简称为“长城投票”(以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公司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七条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如适用),按深交所规定执行。

              第五章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公司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公司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二十条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一条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公司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公司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公司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二条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议案的,公司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公司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公司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五条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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