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装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冀东装备
摘要:(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核实了相关人员的资料、任职资格、提名人的提名方式,认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核实了相关人员的资料、任职资格、提名人的提名方式,认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
3.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财务管理或相关工作经历,其经验和能力完全可以胜任所聘任的工作。
独立董事签字:罗 熊、岳殿民、王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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