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江股份_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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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关于对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19】第 11 号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4.34 亿元, 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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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19】第 11 号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4.34 亿元, 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2017 年 5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
1日,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年产 22,000吨打孔无纺布项目”
的过程中,预先使用自有资金账户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
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合计金额 4,041.82 万元。
2018 年 1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陆续将募集资金
专户中的 4,041.82 万元归还至自有资金账户, 但未及时履行置换审议
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1 月 10 日,你公司才召
开董事会补充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予以确认的议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6.3.7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时,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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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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